搜索
  • 首页
  • 通知公告
  • 远程教育
  • 继教管理
  • 政策信息
政策信息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6-30 阅读次数:300

青继教委〔2025〕4号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项目

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规范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青海实际,制定《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项目申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胜任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础技能(以下简称“三基”)为主的终身教育,主要目的是巩固和持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把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转变成提升自身素质的自觉行动。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以胜任力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不断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医学科技进步的需要。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含临聘人员)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并通过“互联网+”模式解决地区、城乡、学科、单位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缓解工学矛盾,切实为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减轻教育培训负担。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学高等院校要充分利用区域(系统)内卫生健康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一)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中藏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要求,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划、管理和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及标准,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向国家推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落实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2、负责组织遴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实行统一管理,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

3、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核、公示、学分登记管理、学分审验和青海省“互联网+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

4、成立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

5、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学高等院校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市(州)、医学高等院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每年11月底向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和数据推送信息报表。

第七条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制定本单位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规划,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获得学分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相应待遇。

第十条  依托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实现全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具体功能如下:

(一)提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过程监管、学分授予与审核的信息化管理功能。

(二)建立学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记录学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型与学分情况,完成在本省备案的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数据对接工作。

(三)做好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安全保障。

第三章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强化的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

第十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

1、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

2、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

3、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

4、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四章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以下8种形式:

(一)面授(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学习)及远程等学习方式,每年由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遴选。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经用人单位批准,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活动。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除西宁市区外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果洛、玉树、环湖地区、青南地区)等。

(六)有计划的自学。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

(七)其他。指在当年发表论文、综述,获批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完成转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科普书籍等。

(八)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一)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应当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强调先进性、前瞻性,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学习资源向重点领域、特殊领域和关键岗位倾斜。包括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遴选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围绕健康青海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基层为重点的专业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医学技术新进展等专项培训。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的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的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第五章   面授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五条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项目负责人对所获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原则,负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一)申报标准

申报内容要符合卫生人才培养的需求。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期招生总人数上限为300人,最终授分人数不得超过招生人数的30%(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说明)。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总数不超过1项,如需赴基层单位开展巡讲必须在项目申报时予以说明,每个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3期(次),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领域的领先方法和技术;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省(市)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省(市)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项目申报人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2、州、县级及乡村医疗卫生单位,凡是晋升正高职称者,需每人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作为职称聘任、个人评优评先条件之一。

3、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和实验(技术示范)讲师应具有副高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具有外籍的授课教师需履行相关外事程序。

(三)项目申报学时

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小时数,不包括开班报到、开学典礼等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四)项目申报程序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单位登录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项目申报板块,填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书》进行申报。

2、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做好业务范畴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遴选工作。各市(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3、项目推荐时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时间为准。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推荐工作。

4、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予以评审,评审通过后在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网上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七条  面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过程管理

(一)获批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项目备案、会议举办通知、专家邀请函等相关手续。

(二)实行考勤、评价、考试“三位一体”管理模式。项目负责人通过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上传会议举办通知、培训授课题目、教师名单、试题等。

(三)参培学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环节方可授予学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授分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分生效。

1、实行“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方式”。项目举办单位负责组织学员应使用相关智能软件实现人脸认证考勤登记,项目出勤率(实际签到人数/报名人数)必须大于等于90%方可授予学分,未参加人脸认证考勤登记的学员不授予学分。

2、实行教师评价环节。参加培训的学员须在培训过程中通过相关智能软件完成对项目所有授课教师的评价,并上传评价结果。

3、实行培训考试环节。参培学员须完成本次培训的考试,并通过手机相关智能软件上传考试结果。

第六章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八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更加便捷、高效地接受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采取的线上教育形式,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九条  鼓励乡村医师利用远程教育方式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满足属地化管理要求后,方可为学员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过程管理

(一)强化教学过程管理,落实身份验证机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应提供“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方式,课程学习中培训页面上任务条不得拖拽加快速度,保证学员学习的真实性。

(二)加强教学过程监管,认真组织在线考试。所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具备在线考试功能,考试成绩须上传至平台。无考试成绩、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均不授予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三)重视学员评价反馈,不断提升项目质量。所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设置评价反馈环节。项目评价反馈记录须上传至平台。

(四)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保证本条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数据信息经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与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有效对接,信息缺失或不完整的不授予学分。

(五)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取将根据学员所在区域进行计分。

1、西宁、海东各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授予远程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30学时)。

2、海西、海南、海北各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授予远程学分不得超过15学分(45学时)。

3、果洛、玉树、黄南各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授予远程学分不得超过20学分(60学时)。

4、偏远牧区、高海拔县域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及乡村医师每年参加远程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90学时)。

第七章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内容、形式和效果授予相应学分,其中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授予学分。

第二十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十三条所列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学分。申报学时与实际举办不一致时,将按照实际举办学时授予学分。

(二)进修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含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累计学习时间满1个月(含1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按8学分计算;累计学习时间满2个月(含2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按15学分计算。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含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分别按8、15学分计算。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项目负责人按照培训内容及方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9月前将相关总结报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后授予学分,全年不超过2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含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分别按8、15学分计算。

(六)有计划的自学

经用人单位批准年初制定年度自学计划,9月前将相关总结由单位上报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分,全年不超过2学分。

(七)其他

1、发表论文、综述,按期刊等级在发表当年,对排序前三的作者(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授分)分别授予学分:SCI(8、7、6学分);中文核心期刊(6、5、4学分);普通期刊(4、3、2学分)。

2、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按项目级别在立项当年,对排序前三的课题组成员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课题(8、7、6学分);省部级课题(6、5、4学分);市厅级课题(4、3、2学分)。

3、获得科技奖励,按获奖级别在获奖当年,对排序前三的获奖人员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奖励(8、7、6学分);省部级奖励(6、5、4学分);市厅级奖励或省级以上社会组织设立的奖励(4、3、2学分)。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完成转化,在转化当年对排序前三的发明人分别授予学分,第一发明人6学分、第二发明人4学分、第三发明人2学分。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教材、科普书籍等,在出版当年,分别授予学分:主编8学分、副主编6学分、编委4学分。

(八)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过以上(四、六、七项)形式获得的学分,当年累计不超过15学分。

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学分授予标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举办单位按要求在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学分数等信息登记,每个项目原则上在举办日期前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将单位委派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赴基层帮扶、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等学员信息于每年上半年报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记入个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二十六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当年学分当年录入,不得补录或补学。

第二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范围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年度审核及数据推送。年度学分审核范围为当年2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所获得的学分。年度学分数据推送时间为当年2月1日至12月20日。

第二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

(一)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通过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分达标审核。

(二)审核周期为4年,连续6年内有4年年度学分达标审核合格且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必须达标,即为审核通过。

第二十九条  远程项目学习原则上要平均到每个月进行,对于集中一个月获得≥25学分和12月份集中突击获得≥25学分的学员,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不予认可,该学分不予审核。

第三十条  外省人员学分证书发放及学分认可

(一)外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参加面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由项目举办单位将外省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至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外省人员登录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的“外省人员打印电子学分证书”模块,通过身份证号码自行查询并打印电子学分证书。

(二)外省调入人员需提供加盖所在省份学分主管部门公章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合格证明,方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本省调出人员可在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自行打印带有水印的学分年度审核合格证明作为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依据。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积极争取政府投入,切实把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断加大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保障力度。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企业等举办公益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非公益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时本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费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指定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需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严禁成为推介产品、输送利益的平台,严禁以继续医学教育名义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七条  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监管,健全评估机制。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学高等院校可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飞行检查、暗访、信访等方式评估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学分管理、收费及资金使用、培训质量和效果、行业和学员反馈意见等。评估结果作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采取暗访和在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抽查等方式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年度项目审批数量的20%,检查情况将作为评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要求举办的项目单位取消当年项目举办资格,并消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计划。

第三十九条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管,杜绝以恶意调低授课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培训环境及秩序,坚决杜绝“一脸多学”“买卖学分”现象。

第四十条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用人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并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作为对医疗卫生机构巡查、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必备条件。

第四十一条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学分授予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过程考核。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学分登记,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获得情况及时上传至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由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四十四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备条件。对弄虚作假等违反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个人,取消当年学分,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医疗卫生机构巡查、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的必备内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相关规范性文件在青海省中藏医药管理局统一框架下,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专业特点制定修订,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项目申报相关规定的通知》(青卫科〔2015〕7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 附件: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版权所有: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网
CopyRight By qhjjglw.wsglw.net
技术支持:华医科技